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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电信网络诈骗案高发,呈现四大新特点(附案例说明)

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

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共同防控网络风险”主题,召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截至目前,批捕的涉新冠肺炎疫情犯罪案件数、人数已分别达到“非典”时期的8倍和5倍左右,主要原因是涉疫网络犯罪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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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

网络犯罪主要是利用网络、针对网络和在网络空间进行的各种犯罪,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苗生明指出,2018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网络犯罪嫌疑人89167人,提起公诉105658人,较前两年分别上升78.8%和95.1%,网络犯罪高发多发已成为常态。

借助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诈骗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截至4月7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1588件1675人,起诉881件926人,批捕的案件数和起诉的案件数分别占所有涉疫刑事犯罪案件的58.4%和47.3%。

“在所有涉疫网络犯罪案件中,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犯罪数量最多。” 苗生明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指出,疫情期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有多方面原因:一是电信网络诈骗属于不需要接触就能实施的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诈骗不见面的特点,更容易博取被害人的信任。二是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和暴发,各地普遍出现较大的物资缺口,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需防护用品等心理实施诈骗。三是新冠肺炎疫情使人民群众减少外出,对网络的依赖加大,网络购物、网络求职、网络贷款和居家上课成为一部分群众新的生活方式。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疫情期间出行不便,购物、求职心切或信任老师等心理,诈骗成功率大大提高。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各地检察机关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文件,要求对涉疫情犯罪依法从严打击。针对疫情期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形势,最高检向社会发布10项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建议。

“在这里,我们再次提醒广大群众,爱心捐款诈骗、兜售防疫物资诈骗、冒充老师诈骗、套路贷、求职及兼职刷单诈骗等都是最近易发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需要重点防范。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报案。在此,我们也严正警告不法分子,凡妄图借疫情防控之机谋不义之财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张晓津说。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四大新特点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四大新特点:一是组织公司化,行为产业化;二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技术已被用于诈骗的各个环节;三是不法分子利用社会热点和新的应用程序不断翻新诈骗手段;四是随着移动互联在沟通方式、支付方式、大数据整合等方面的深刻影响,移动终端已成为诈骗主战场。

面对不断花样翻新的网络犯罪,检察机关连续多年将严厉打击治理网络犯罪列为工作重点,采取了多项措施。

一是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净网”专项行动、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等,加大对网络“黑灰产”司法治理力度。

二是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例如2018年1月16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打击网络“水军”作了规定。2018年11月9日,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和《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对证据的审查运用、电信网络诈骗和“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等。

三是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做好人才储备。2019年1月,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设立专门负责网络犯罪案件的办案组,加强对下办案指导。在人才培养方面,检察机关除依靠自身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外,还委托院校或网络公司对青年检察官进行网络专业知识的深度培训。

四是不断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打击跨境犯罪;最高检与多国检察机关加强协作,细化跨国跨境协助调查取证、缉捕遣返犯罪嫌疑人、涉案赃款赃物移交、证据转换及采信、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协助机制,形成打击网络犯罪合力。

五是认真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办案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高网络治理能力的决策部署,按照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把防控新型网络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的要求,扎实做好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一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网络犯罪;

二是大力推进网络犯罪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是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单位在网络犯罪追赃挽损上的协同作战;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合作,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能力。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 张晓津

2020年4月8日


为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有效解决网络犯罪案件专业知识复杂、争议问题多、办理难度大等问题,我们以打击网络犯罪为主题制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正式发布。下面,我简要介绍案例的相关情况及指导意义。

一、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的手机和电话进行语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当被害人按照语音内容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的一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二线话务员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至案发,张凯闵等被告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7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这是我国首例从境外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案件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该案指导意义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外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二是对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客观性。三是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审查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事实。四是有明显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二、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该案基本案情是:2015年1月,被告人叶源星编写了用于批量登录某电商平台账户的“小黄伞”撞库软件供他人免费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运行时,配合使用叶源星编写的打码软件可以完成撞库过程中对大量验证码的识别。叶源星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打码软件的验证码识别服务,同时将其中的人工输入验证码任务交由被告人张剑秋完成,并向其支付费用。2015年1月至9月,被告人谭房妹通过下载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向叶源星购买打码服务,获取到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2.2万余组。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通过上述行为,从被告人谭房妹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谭房妹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电商平台账户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叶源星、张剑秋、谭房妹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是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案例对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的证据和审查认定“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的方法进行了明确。

三、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该案基本案情是:2017年初,被告人姚晓杰等人接受王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招募多名网络技术人员,在境外成立“暗夜小组”黑客组织。“暗夜小组”从被告人丁虎子等3人处购买大量服务器资源,再利用木马软件操控控制端服务器,实施DDoS攻击。2017年2—3月间,“暗夜小组”成员三次利用14台控制端服务器下的计算机,持续对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上运营的三家游戏公司的客户端IP进行DDoS攻击,攻击导致三家游戏公司IP被封堵,出现游戏无法登陆、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为恢复云服务器的正常运营,某互联网公司组织人员对服务器进行了抢修并为此支付4万余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黑客跨境攻击案。该案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立足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二是对被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意见,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三是在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引导公安机关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收集、固定能够客观、全面、准确证实网络攻击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据,做到罪责相当、罚当其罪,使被告人受到应有惩处。

责任编辑: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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