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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规范频率使用许可管理促无线电技术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解读《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制定《办法》,是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现实需要。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近年来,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加快实施,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电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经济社会对无线电频率的需求不断增加,频谱资源日趋紧张。

制定《办法》,依法规范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和频率使用行为,是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技术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制度。围绕贯彻落实《条例》,需要制定《办法》,细化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许可证事项等内容,完善频率使用规范、监督检查措施等制度,促进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问:《办法》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在《条例》修订的过程中,工信部同步启动了《办法》起草工作,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对《办法》有关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开展专题研讨论证,结合修订后的《条例》完善了有关制度。二是两次书面征求了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部机关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等单位的意见。三是赴湖北、安徽等地进行了调研,听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四是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信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办法(草案)》。

2017年6月21日,工信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公布了《办法》。《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确定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即当事人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活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许可。

(二)完善了申请和审批程序。《办法》结合《条例》的规定,明确了频率使用许可条件,细化了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频率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法使用频率的承诺书等要求。同时,明确了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查要求、发证事宜、许可期限,并规定了专家评审、国内国际协调等程序。

(三)明确了许可证的内容。《办法》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正文、特别规定事项、许可证使用须知、频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组成。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频率使用人、所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对临时使用、试验使用频率等特殊情形,可以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四)规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办法》明确了使用频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频率使用权;如需要转让频率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转让协议,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依法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五)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按照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办法》强调了对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管理,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了频率使用年度报告、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等制度,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了撤销、注销频率使用许可的情形。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办法》有关制度得到落实,《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擅自转让频率、违反许可证要求使用频率、伪造冒用许可证以及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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