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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A扩围大势所趋 积极慎重应对谈判

目前,WTO成员正就《信息技术协定》扩大实行零关税产品范围问题进行谈判。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成员国,是全球电子信息产品第一生产和进出口大国,《信息技术协定》扩大实行零关税产品范围,必将对我国信息产业生产技术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应根据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生产技术发展及对外贸易等情况,积极开展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协定》扩大实行零关税产品范围的对策措施研究;积极主动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努力为我国信息产业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竞争环境。

信息技术协定概述

《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是指通过削减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最大限度地扩大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并降低成本,从而促进信息技术产业不断发展的一个诸边协议。

1996年12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首届部长级会议在新加坡举行,会议上29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部长最终达成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该宣言规定如期生效满足的条件是:在1997年4月1日之前,必须有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量约90%%的参加方接受该宣言。1997年3月26日,参加《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的40个国家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已占全球该产品贸易总量的92.5%%,该宣言如期生效。该宣言以及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让表,构成《信息技术协定》。

《信息技术协定》(以下简称ITA)的核心内容是:2000年1月1日前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费,部分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至2005年1月1日。对于2005年以后加入协定的国家,实施期取决于与主要利益方的谈判。协定规定,参加方在1997年7月1日约束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并在1997年至2000年期间分四个阶段均等削减关税至零,每一阶段削减现行关税的25%%;关税削减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即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论是否参加《信息技术协定》,均可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该协定涉及的产品非常广泛,约占《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的近300个6位税号。由于很多产品是新产品,在该制度中没有相应的编码,因此《信息技术协定》将产品范围分为两类,即附表A和附表B。附表A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有明确编码的产品清单,附表B为无法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分类的产品清单,只对具体产品进行描述,各参加方根据产品描述确定这些产品各自的编码。信息技术产品主要集中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第84、85和90章,个别产品在38、68和70章。主要有以下7大类:

计算机类,包括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器、电源等;

电信设备类,包括电话机、可视电话、传真机、电话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送受话器、应答机、广播电视传输接收设备、寻呼机等;

半导体类,包括各种型号和容量的芯片及晶片;

半导体生产设备,包括多种生产半导体的设备和测试仪器,如蒸汽析出装置、旋转式甩干机、刻蚀机、激光切割机、锯床及切片机、离心机、注射机、烘箱及加热炉、离子注入机、显微镜、检测仪器,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

软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科学仪器类,包括测量和检测仪器、分色仪、分光仪、光学射线设备及电泳设备等;

其他,包括文字处理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自动提款机、静止式变压器、显示板、电容器、电阻器、印刷电路、电子开关连接装置、电导体、光缆、复印设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广域网设备)、液晶显示屏、绘图仪、多媒体开发工具等。

中国对信息技术协定的签署作出较大贡献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中国自加入时起加入《信息技术协定》(ITA),并将取消中国减让表所列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中国将自加入时起,取消I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

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为促进世界信息产业发展和贸易自由化,中国在信息产业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的初期发展阶段,即大规模削减了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移动通信基站,移动通信交换机,大、中、小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及集成电路等122个主要信息技术产品关税税目实行了零关税;对手机、局用程控交换机、光传输设备、网络设备、针式打印机及电容器等信息技术产品关税税目实行了3%%左右的低关税;对电视机、摄录一体机、录像机、录音机、数字照相机、组合音响及电子管、继电器等非信息技术产品类的电子产品,也较大幅度的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调税后,我国电子产品关税总水平由原16.2%%降低到10.7%%,降税幅度达33%%;其中,251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平均关税水平由原12.47%%降低到3.4%%,降税幅度高达73%%,是我国所有进口商品中,降税幅度最大的。

2003年我国调整了税则税目,256个信息技术产品关税税目中,又有90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降为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3年,我国累计实行零关税的信息技术产品税目已达232个,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总体水平由加人WTO前的12.47%%降低到1.5%%;2004年,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总水平又由1.5%%降低到0.43%%。

2005年1月1日,我国256个信息技术产品关税税目已经全部实行了零关税,实现了我国加入WTO时的信息技术产品降税承诺。

ITA扩围方向

《信息技术协定》生效之初,就有些发达国家提出希望扩大ITA涵盖的产品范围,对一些新型电子产品是否属于信息技术产品也存在着不同意见。目前,美、欧、日等一些发达国家又积极推动WTO扩大《信息技术协定》实行零关税产品范围谈判,扩围的主要方向为:

一是ITA产品范围的扩大。ITA自签订以来,有关成员国一直在研究其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的问题。2009年,ITA 2扩围谈判以失败告终,欧盟希望此次谈判能够达成ITA 3,即扩大ITA涵盖的产品范围。目前,美、欧、日、韩等许多国家均已提出《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清单,主要有:电视机、数码摄像机、音响产品、游戏机、LCD和LED显示屏、电池、部分元器件、电真空器件、特殊医疗设备、能源输出和测量设备、光纤制造机器、部分仪器、设备及其配套元器件、原材料等几乎所有电子产品。欧盟还提出,ITA参加方应建立常规的机制,以世界海关组织(WCO)每年发布的新产品税号为基础,在听取产业界关于产品发展和分类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对ITA产品清单进行更新。

二是成员国的扩大。目前,已有74个国家加入ITA。欧盟等希望WTO所有成员国均执行ITA协议,特别是俄罗斯、黑山等已承诺将加入ITA的国家。

三是非关税壁垒的加入。虽然在ITA的推动下,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大幅度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障碍的消除。因为1996年ITA谈判并没有将非关税壁垒纳入其中,而非关税壁垒对信息技术产品的影响正日益突出。因此,在进一步降低ITA产品关税的同时,未来ITA扩围的主要方向将转向信息技术领域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欧盟一直大力提倡应将ITA产品的非关税壁垒纳入到ITA谈判中。而美国、日本则认为,信息技术协定“本质上是一项关税协定”,反对将非关税壁垒问题纳入ITA谈判中,并且认为ITA产品的非关税壁垒谈判难度较大,可能会影响ITA扩围协议的最终达成。

四是IT服务的加入。目前,美国已经明确提出要将IT服务加入到ITA谈判中。具体来看,欧盟可能会提出将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服务和电信服务纳入到ITA范围内,而美国可能会提出将所有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纳入到ITA清单中。随着服务的加入,美欧可能会建议将《信息技术协定》转变为《国际数字经济协定》,以突出IT服务自由化的重要性。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建议,由于政府采购市场的随意性,应该将政府采购相关条款纳入到ITA协议中。

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信息产业定义。信息产业包括信息产品制造业、信息服务业、信息生产与信息传输四部分。软件为二者的交叉部分,其中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及各种公用软件平台属于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范畴;而应用软件则属于信息服务业的范畴。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价值量降低快。电子产品涉及面广,与国民经济各方面均有密切关系。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倍增器”、发展方式的“转换器”和产业升级的“助推器”,对国民经济贡献作用日趋突出。

加入WTO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生产技术、产业规模和进出口贸易等均取得了迅猛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电子产品第一生产及进出口贸易大国,许多电子产品全球产量第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是世界电子信息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产业大国地位更加稳固。

全球产业大国地位不断凸显,产值、市场位居全球前列。2001年至2011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从0.82万亿元增长到9.3万亿元,增加11倍,年均增速27.5%%。2011年,规模以上制造业实现销售收入74909亿元,同比增长17.1%%;软件业实现销售收入18468亿元,同比增长35.9%%。2011年,我国彩电、手机、计算机等主要电子产品产量分别达到1.2亿台、11.3亿部和3.2亿台,占全球出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48.8%%、70.6%%和90.6%%,均名列世界第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已成为全球第一生产大国。

在工业行业中发展速度最快、出口创汇最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突出。2011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投资增速分别高于我国工业行业平均水平2.0和近20个百分点。行业收入、利润占全国工业比重分别达到8.9%%和6.1%%。进出口额突破万亿美元大关,达到11292亿美元,同比增长11.5%%,占全国外贸总额的31%%。其中:出口6612亿美元,同比增长11.9%%,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34.8%%,进口4680.3亿美元,同比增长11%%,占全国外贸进口额的26.8%%。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从业人员940万人,比2010年新增60万人,占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口的4.9%%。上缴税金1245亿元,同比增长31%%,增速高出全国工业水平6.2个百分点。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趋突出。

结构调整不断深化,软硬件比例逐渐趋于合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是以军工生产为主开始发展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以军为主转向军民结合阶段;“命系彩电”以消费类电子制造业为主阶段;随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结构的调整又转向以微电子、计算机及通信产品大发展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阶段;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我国信息产业又进入数字化及多元化的转型升级新阶段。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我国信息产业还是以制造业为主。2001年,我国计算机、通信等投资类产品,家用电子产品及电子元器件的比重为49.2:25.7:25.1。软件产业规模很小,没有单独统计。此后,我国逐步加大软件和服务业的投资及政策支持力度,软件及服务业的比重逐步提高。到2011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中软件收入比重已近20%%,在软件业中,服务化趋势明显,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分别实现收入1864亿元和3028亿元,占软件业比重分别为10.1%%和16.4%%,我国软硬件比例逐步趋于合理。

信息产业发展趋势。今后20年光通信、广泛互联、普遍计算、传感器、信息网络五项突破性创新技术对电子信息产业将产生广泛影响,我国电子信息技术和产品正处在更新换代的关键时期。微电子技术正在孕育新的突破;计算机技术向多极化发展;数字电视大规模普及应用,传统家电与信息技术融合成市场新“热点”;下一代通信技术走向大规模应用;下一代互联网将成为主流;网络家电、光电子产业、新型电子材料正呈现新的发展态势;软件产业向网络化、外包服务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我们正经历从语音到数据、从模拟到数字、从固定到移动、从电路到IP网络、从广播到交互、从分发到共享、从管制到开放的技术和制度转型期。重点提升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比重,有效提升技术含量高的电子产品比重,减少高端产品和关键产品进口依赖程度,从根本上缓解IC、新型元器件、软件等高技术、基础产品对产业自主发展的瓶颈制约,实现从电子信息大国向电子信息强国的转变。

ITA扩围谈判应采取的立场

根据WTO有关ITA扩围谈判的情况,和美、欧、日关于扩大《信息技术协定》实行零关税产品范围清单的统计分析看,ITA此次扩围,主要是扩大到视听产品及其配套元器件、原材料及部分仪器、设备等电子产品方面,这基本上就涵盖了我国所有电子产品及其配套元器件产品,将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ITA扩围是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电子信息产业是一个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全球性配套产业。电子产品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换代快。2005年,我国已对计算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生产设备、软件、科学仪器及其他电子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实行了零关税。随着彩电、音响等电子产品的数字化、智能化及生产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家电产品与信息技术产品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产品界限越来越难以划分,不论ITA扩围未来走向如何,ITA框架下的降税模式,都将逐渐扩展到所有电子产品上,ITA扩围是全球电子产品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全世界参加《信息技术协定》的国家已有74个,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已近6000亿美元,已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额的97%%。此外,俄罗斯、巴西等新加入WTO的国家也在申请加入ITA组织,因此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额将会更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不可能成为“信息孤岛”,我们必须积极应对ITA扩围谈判,主动提出有利于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扩围建议清单,将我国信息产业纳入全球信息产业链中,充分发挥我国信息产业的比较优势,努力为我国信息产业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发展环境。

第二,我们对WTO有关ITA扩围谈判应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

如前所述,ITA扩围是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但我们应根据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生产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逐步提高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开放水平,决不能一蹴而就。

因为关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是WTO允许的唯一的对外经济调节手段。关税调整要根据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对外开放承受能力和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比较优势等因素综合考虑。WTO此次ITA扩大实行零关税产品范围谈判,主要是扩大到视像产品及其配套元器件产品等方面,而我国视像产品目前的生产技术发展现状是“大而不强”、“缺芯少屏”。例如彩电产品,我国是全球彩电第一生产和出口大国,产量、出口量全球第一,但彩电生产的核心技术、主要配套件(液晶面板、PDP显示屏及芯片)及专利技术等主要依靠进口。出口产品中,自主品牌占比较低、竞争力较弱、话语权较少。在彩电生产成本中,占彩电价值70%%以上的液晶面板等原材料主要依靠进口。从全球产业链角度看,发达国家掌握着视像产品的核心技术,上游关键件和专利技术;我国视像产业处于低端、低附加值的加工生产地位,获取微薄的生产加工利润,新品开发能力和国内生产配套能力均较差。因此,我们对WTO此次ITA扩围谈判应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应根据我国视像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对外比较优势等情况,循序渐进地逐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决不能一蹴而就,给我国视像行业带来重大冲击。(作者系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顾问)

责任编辑: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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