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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里程碑”——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

瞬间,20年过去了。

这20年,对于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者来说,犹如闪电式划过,又似彩虹般绚烂!

20年前的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我们都为之欢呼:这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历程,开创了现代无线电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局面,为我国无线电管理事业的发展树立了新的里程碑!

今天,当我们回眸里程碑,回味无线电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艰辛征程,确有无限感慨涌上心头!

从新中国诞生至《条例》颁布,我国无线电管理整整用了44年时间,才初步完成了由内部管理到依法管理、文件规范到法律规范、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演变。

世事间,有些是可以忘记的,而有的实不可忘却。此时此刻,让我们首先简要回顾一下我国第一部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吧。新中国建立后颁布最早的无线电管理规范性文件,当属1959年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原邮电部发布施行的《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但该文件属内部规定,未曾对外公开发表。1963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曾载于1963年5月7日的《人民日报》上,该管理办法共8条,应被视为我国现行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法源”;而后1963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管理规则》共6章31条,可以说已构成了现行条例的“雏形”。时隔15年,“文革”运动结束,无线电管理工作重新提到日程上来。1978年6月23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以国发122号文件的形式,颁布了《无线电管理规则》,该规则共8章83条,分“总则”、“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无线电频率管理和使用”、“无线电通信保密”、“工业无线电干扰”、“检查和违章处理”、“附则”等。虽然该规则使无线电管理的可操作性有了进一步加强,但由于是以文件形式发布的,难以发挥法规的效力和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各行各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数量高速增长,全面促进了经济社会和科技国防事业的飞跃,但同时我国无线电管理方式落后、手段落后、无法可依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客观形势要求无线电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迫切需要尽快解决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问题。1984年7月18日,时任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明确提出了拟制无线电管理法规的问题。当时由于全国无线电管理体制和机构的改革调整,直至1987年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了12个省、市和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同志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抽调了一批长期从事无线电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同志参加起草工作。经过长达6年的艰辛努力,这部共10章49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终于1993年9月11日由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第128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国无线电管理长期无法可依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此时,我们不能不感叹:从新中国诞生至《条例》颁布,我国无线电管理整整用了44年时间,才初步完成了由内部管理到依法管理、文件规范到法律规范、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演变,这是多么的不容易啊!

有法可依固然可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方是真正的考验。无管人用20年的执法实践向社会证明:我们是一支执法有素的无线电管理队伍。

由于种种原因,无线电管理工作历来社会的知晓度不高,很多人都把原各级“无委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简称)误以为“武委会”(人民武装委员会的简称)。因此,我们的《条例》一出来,首先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向全社会广泛深入的宣传《条例》。20年来,每逢9月11日,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都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纪念《条例》颁布周年宣传活动。拉条幅、挂汽球,走进市民广场摆展览,利用新闻媒体造声势,组织文艺晚会,开展知识竞赛,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和纪念品等等,可谓是十八般武器齐上阵。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大力宣传,《条例》在社会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无线电管理工作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有很多人知道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需要领取执照,收看卫星电视受到干扰可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投诉等等,这在20年前是不可想象的。为了提高无线电管理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从国家到各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都要举办多期法制培训班,学法、研法、考法,不断熟悉掌握《条例》内容,全面深化理解法规条款。有的还开设模拟法庭,演练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控辩,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全国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仅都取得了省级以上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而且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也都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执法公平公正,实现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零投诉。

2005年,为总结全国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决定在全国无线电管理系统开展一次优秀行政执法案例评选活动。十多年的风雨征程,十几载的执法实践,无管人已经历练有素,两个月内评选活动办公室就收到了各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上报的107件参选行政执法案例。看着那一摞摞来自祖国四面八方精心整理出来的案例档案袋,谁心里都清楚,这里面装的既是咱们的执法成果,又是无管人的智慧结晶。由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国家相关部委政策法规司联合组成的“全国无线电管理系统优秀行政执法案例评选”专家委员会,最终从中评选出了24件优秀行政执法案例。专家委员会一致认为,这些优秀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案例都做到了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社会影响较好。当评选结果一公布,许多无管人都难以抑制内心的激动,他们在执法实践中的酸甜苦辣如泉涌出。这里不妨略举一例:2002年1月,石家庄移动通信公司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投诉,反映其移动通信网络在新华路一带受到强烈干扰,请求查处。市无线电管理局经技术测试证实,该干扰是位于这个路段的一家洗浴城擅自设置的直放站而造成的。为了依法拆除私设的无线电设备,尽快消除有害干扰,维护广大移动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市无线电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先后多次上门调查取证,均因对方负责人是某某代表而吃了“闭门羹”。发函无音信,找人不见面,一边放出话“执法证我也有”,一边要送几张洗澡票,碰上这样的角色,其执法难度可想而知。可是,咱们无管人不吃这一套,再硬的骨头偏要啃!继续发函,继续找人。在采取技术、行政等管理手段均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市无线电管理局商请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最终使这起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行为接受了公正的处罚。

时光已过20年。抚今追昔,我们清醒的看到《条例》中有一些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订、充实、完善。这项工作正在进行,而且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在今年纪念《条例》颁布20周年之际,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谢飞波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条例》作为我国无线电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推动了我国无线电管理事业在有法可依的法制环境下不断发展。但是,信息通信技术飞速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20年前制定的《条例》中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无线电技术应用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如,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社会各界依法使用频谱资源、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以及无线电安全意识不足,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和销售等流通领域的监管缺失等。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推动两化深度融合,以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在这种背景下,审时度势地修订和完善《条例》则显得更加迫切而必要。

谢飞波局长以上的一番话道出了全国无线电管理队伍的心声。在新形势下,我们要认真履行好电波卫士的神圣职责,《条例》就是我们的法宝和武器。现行的《条例》由于当初出台时的种种局限性,如今在执行中常常出现一些无奈和遗憾,确实是到了抓紧修订、充实、完善的时候了。我们需要确定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好频谱资源;我们期盼建立健全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充分保障各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有行政强制措施,切实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我们必须加快建立电磁环境保护制度,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民生服务;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减少干扰隐患,等等。广大无管人都在期盼着,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在关切着,专门机构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着。我们相信,新修订的《条例》将会不负众望,顺势出台,它将使我们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20年的光阴匆匆已过,未来的使命催人奋进。我们回眸“里程碑”不是陶醉已往的成就,也不是抱憾存在的问题,而是倍感责任重大,时不我待。我们已经有了20年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实践和历练,我们又将迎来新修订的《条例》出台。无管人有能力向社会证明:我们越过了这一山,就更有信心去攀登另一峰,我国的无线电管理事业明天一定会更加辉煌灿烂!

责任编辑:任凌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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