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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结硕果,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解读

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于2016年颁布实施,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又迎来一件大事和喜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自2012年开始立项,历经6年不懈努力圆满出台,填补了浙江省无线电管理立法的空白。作为浙江省首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在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六年磨一剑《条例》应运而生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确立了无线电频谱的国家资源地位,确定了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战略方针和管理政策。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条例》颁布实施,此次修订顺应了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促进了无线电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启了无线电管理事业的新征程。

20多年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条例》的指引下,科学合理配置频率资源,依法规范管理台站设备,全力以赴保障重大活动,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全省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无线电应用迅速普及,截至2016年年底,全省在册无线电台站总数已达34.2万个,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和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数以亿计。无线电技术在通信、广电、气象、航空、航海、铁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突飞猛进和蓬勃发展,近年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面临着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鉴于国家《条例》立足于宏观层面,内容主要为全国适用的普遍性规定,有必要对部分内容加以细化、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地方无线电管理实际。出台《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是解决当前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突出问题的实际需要,也是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条例》,对上位法内容具体化、本地化、细则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立法工作于2012年启动,2013年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浙江省经信委认真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于2014年完成立法前评估。2015年,《条例》列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浙江省经信委在广泛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用户单位和行业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送审稿于3月上报省政府。

浙江省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地方立法程序要求,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以书面、座谈、网上公示等方式征求省级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以及市民代表,无线电用户代表、销售商代表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经信委对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2015年10月,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经过浙江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并于2015年11月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按程序提交法制委员会审查。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及时征求了省人大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鉴于当时国家《条例》正在修订并即将出台,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经研究决定待国家《条例》出台后再予推进。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条例》正式施行,省人大法委、法工委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家《条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集省级有关部门,地市政府、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同省经信委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决定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立法过程中,浙江省经信委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深入调研,以认真、严谨、务实的态度,按立法程序完成了从收集资料、省内外调研、专家咨询、立法评估、征求意见到形成条例草案、配合立法审查、接受立法审议等各环节工作。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指导协调下,通过6年不懈努力,推动了浙江省首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出台。

重细化有特色《条例》解决大问题

《条例》共26条,涵盖了无线电管理职责、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保护、干扰查处、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主要上位法依据,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形成。

《条例》立法坚持了三个原则:一是不复述,对上位法已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以体现立法的轻型化、精干化理念。二是重细化,对国家《条例》规定的原则性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以提升相关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三是有特色,根据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实际,依据上位法新增实用性条款,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具体来看,《条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监管体系。从纵向来看,《条例》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省级管理机构-市级派出机构-县级政府确定的协助部门”的管理体系,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责,弥补了以往基层管理力量的不足;从横向来说,《条例》将无线电管理作为一项整体事业来考虑,明确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形成分头负责、密切协作的监管体系,改变了以往无线电管理机构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是制定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条款。《条例》依据国家《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立法精神与国家《条例》一脉相承,但在具体措施的制定上能够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形成具体可行的条款细则,既实现了国家《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地,又确保了实际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如第十一条对未取得型号核准又需要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进关审批的条件和材料进行了具体明确,第十二条对无线电设备销售备案的内容、时限、责任等进行了详尽规定,使具体办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罚则的设置也体现了相同的思路,对国家《条例》未覆盖到但又有必要进行惩处的违法行为,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规定了适当的处罚标准,扎紧了法律责任的笼子,确保不法行为无缝可钻。

三是加强了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支持保障。为确保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着重制定了相关保障性制度措施。如第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为保障无线电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打牢了基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分别对设台用户的内部管理和自检报告义务,无线电设备销售商的备案义务,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排查干扰、监督检查的义务进行了细化,有效解决了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条例》开创无线电管理工作新局面

当前,浙江全省上下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新要求,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上昂首前行。无线电作为实现信息化无处不在的重要载体,正在浙江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企业技术创新以及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条例》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浙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具体实践,也是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内在要求。《条例》的施行为浙江省合理开发、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安全有序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制保证,是促进浙江省经济转型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条例》的内容紧密围绕无线电频率、台站、设备和秩序等核心管理问题,设定了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兼具浙江特色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了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制环境,为推动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经历了长期的研究、论证和协调历程,作为当前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和最大成就,为提升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正如浙江省经信委副主任马锦跃所说,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国家《条例》和省《条例》,锐意进取,顽强拼搏,努力开创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新局面,为全省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电子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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